鲁教职字〔2018〕1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3号)要求,我厅对各市申报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下同)和专业进行了审核,现对2018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366所(其中,公办学校266所,民办学校10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2798个专业点(其中目录外专业点58个)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备案的学校及专业安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并指导、监督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鲁教职发〔2016〕1号)要求做好2018年度招生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组织教学、申报职教类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年度或专项教育统计、实施免学费和发放生活补助以及颁发毕业证书等办学活动中,要以我厅备案的学校名称及专业为准。没有备案或经我厅审核不予备案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及专业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2018年不得招生(包括联合招生、委托招生等)。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2018年专业备案工作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要求执行,本科院校不得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和省技能型特色名校,除因举办初中后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外,原则上不得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本次备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的高职院校,要认真研究落实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系列政策规定,确保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各市教育局要进一步规范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引导和推动学校聚焦职业教育属性,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紧密对接产业需求,切实优化专业设置,积极主动做好区域内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特别是加强新设专业师资和实训条件建设,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切实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附件:山东省2018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备案表.xls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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